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但持票人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支票類型、付款期限和簽發日期等因素的影響,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在特定情況下,持票人應仔細檢查支票中記錄的項目,以確保付款在正確的提示期限內提示。
綜上所述,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壹般為自出票日起10天,持票人應當在此期限內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但持票人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支票的提示期限即支票的提示期限,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支票並要求其支付票款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不得行使權利。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天,持票人需要在此期限內提示付款,否則將失去行使權利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第91條)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第九十三條)
持票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第九十四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壹)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本票,應當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三)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應當在作出解釋後繼續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付款人通過受托代收銀行或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