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讓我解釋壹下什麽是大陸法系,也稱為成文法系或羅馬法系。它是指繼承羅馬法精神和主要思想的國家。他們現有的法律大多以成文法典的形式表現出來,他們形成的體系被稱為民法體系。
然後與之相對的是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指的是繼承日耳曼法律和思想的國家。大多數現行法律主要由法官制定。因為它們大多是島國或面朝大海的國家,所以也被稱為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占比較少。主要是英國和英國殖民地和前殖民地。
其次,在大陸法系中,法官占據主導地位,引導訴訟進程。然而,大陸法系有壹個特點,即法官嚴格依法作出判決。這與當時的羅馬法類似。當時,在法官角色的設計中,嚴格規定了法官作為法律使用者而非創造者的地位,以防止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彎曲法律。同時,也造成了大陸法系在創制法律方面落後於英美法系的局面。關門了。
再次,英美法系在訴訟中註重訴訟主義,這與其繼承的日耳曼法系有關。在古代日耳曼法中,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都是壹些判例的匯編,而不是抽象的概念。這與當時德國人的經濟發展有著極大的關系。當時,德意誌人相當落後(與率先在南方崛起的羅馬帝國相比),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他們法律的簡單性與他們的經濟發展是兼容的。日耳曼法是屬人法、母系法和群體法。在羅馬帝國的征服過程中,許多日耳曼人經由法國的加萊和諾曼底渡過英吉利海峽,在英國形成了壹個盎格魯-撒克遜國家,由於他們實際上是島國,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延續了這種法律模式,以至於在諾曼征服後的英國(此時已成為羅馬帝國的壹個省),法官仍在積極拒絕羅馬法模式。在獨立後的很長壹段時間裏,法官的作用繼續發揮,直到現在,英國仍然由法官制定法律。
最後,事實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各自的優缺點:
1的民法體系相對穩定,法律編纂要註意概念化和抽象化。
英美法系是開放的,能夠適應社會的快速發展。
民法體系相對封閉,始終與社會發展有距離。
英美法系的法官權利很大,案件的判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本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壹些不確定因素。同時也不利於當時人們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