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主體
狹義的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實施法律的活動,又稱行政執法。執法,簡稱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社會的活動。通常是狹義的。

壹、中國社會主義立法的基本原則:

1.憲法原則: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法律,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全面規定國家性質、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國家權力的總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等根本性、全局性關系或事項的根本法。

2.法治原則:經濟上的市場化,政治上的法治化,是現代社會區別於以往社會的顯著標誌。兩者都需要法治的推動和保障。因此,現代社會更顯著的標誌在於要求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現代化。

3.民主原則: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則,以立法的形式充分體現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使人民真正成為立法的主人,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

4.科學性原則:堅持立法的科學性原則,即實現立法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二、我國現行的立法監督方法如下:

1,改變或者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2、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3、審查和批準政府的國民經濟計劃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4、對政府機構及其主要領導的詢問和質詢;

5、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

6、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

7、罷免或撤銷相關人員;

8、受理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申訴、舉報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