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機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a)強行進入場地;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館內拋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可責令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館者被強制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鬥毆;
(二)追逐、攔截他人;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其他挑釁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教唆、脅迫、哄騙、煽動他人進行邪教、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利用宗教或者氣功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