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英美法系國家立法文本的主要部分通常是按照每部法律所涉及的內容及其內部法律關系列出的。我國法律根據內容的需要,可以分為部、章、節、條、款、項、目。“編、章、節、條”的序號依次用中文數字表示,“款”不編號;“項”的序號依次用帶括號的中文數字表示;“mu”的序號依次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編、章、節、條的表達方法清晰連貫,顯示了法律的嚴謹性。
在翻譯實踐中,“編譯”壹般翻譯為“部分”;“章”壹般對應“章”;“節”常譯為“段”;“文章”翻譯成“文章”;“段”翻譯為“段落”;“項”譯為“分段”;“目”翻譯過來就是“項”。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第1款”應該翻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
目前,壹些人民法院在引用法律、法令和其他規定時,條、款、項、目的的順序還不明確。在撰寫引用文章時,譯者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引用法律、法令等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的順序書寫,即條下款、款下項、項下項。
(2)如果壹篇文章下沒有分節,直接分幾項,就不要加“第壹段”。比如xx法第10條只有第(1)、(2)、(3)三項,就不要寫“第10+0條第X項”。
(3)過去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中,條、款、項、目的另有順序使用的,或者條款標有其他文字的,仍可按文件的用法引用。
英美法系通常采用條、節、款、段、項。
“Article”通常用英文明確表示,其中數字用羅馬大寫表示,如“Article I”和“Article II”,並占用單行空格。在《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對“article”給出了如下解釋:article:文章的壹個單獨的、截然不同的部分(如從句或研究),尤指。在合同、法規或憲法中。可見,“條”是憲法、成文法或合同文本中獨立而顯著的組成部分。壹般可以翻譯成“條”。要提醒讀者的是“條”與“條”的區別,應譯為“規定”。
“節”中的數字也用羅馬大寫數字表示,如“第壹節”和“第二節”。法律語境中的“節”沒有固定的翻譯方法,需要譯者在充分理解法律文本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動性,靈活翻譯。“section”通常可以翻譯為“article”、“Section”或“paragraph”
當“節”翻譯成“條”時,“款”翻譯成“段”。壹部法律詞典對“節”和“分節”給出了如下解釋:節:法規或文件的壹個分支,用符號表示(或為“節”)。大部分的法規都是分章節的。小節:法案的壹部分中的壹部分。每個部分用帶括號的數字表示。例如,《貿易慣例法》第78條(1)將讀作第78條第1款。(陳忠誠,2000: 605)
“節”翻譯成“款”的時候,它的概念比“條”大。比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第二部分包括八個小節,每個小節又包含若幹條,所以“小節”翻譯成“小節”。
在美國憲法中,“節”頻繁出現,所表達的概念比“條”要小。譯者統壹翻譯成“段落”,已經成為壹種約定俗成的翻譯方法。
段落和分段經常被翻譯成文章和段落。他們的數字通常用括號中的小寫羅馬數字表示。比如18條第(4)款(b)項第(三)目壹般翻譯成18條第4款第2項第3目。引用時,常縮寫為“s 18(4)(b)(iii)”,其中“s”代表“節”(Varo和Hughes,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