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國家禁止運輸的文物、金銀等貴金屬、珍稀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貨物、物品,偷逃關稅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納稅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稅款數額巨大”;應納稅款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應納稅款數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以走私犯罪為目的,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四)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反走私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