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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附帶審查的範圍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終止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後,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上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司法審判程序中相關環節的時限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訴訟案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如果超過了審理期限,則屬於違法行為。在具體案件中,應根據實際犯罪事實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