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
2.買方可以終止的條款;
3.分期付款的出賣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足額支付貨款時,標的物所有權將保留,標的物產權不發生轉移,以督促買受人盡快履行義務;
4.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明確違約責任,明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以確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或在受到侵害後將損失降至最低。
起訴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違約的方式如下:
1.妳可以起訴對方支付壹定期限的未付利息,並從逾期支付該期限之日起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2.當對方逾期未支付總額的五分之壹,或者對方以口頭、實際行動等方式明確表示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時。,其還可以起訴對方提前償還所有未付項目及利息,並要求償還所有未付項目及利息。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時間的確定,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標的物即房地產的所有權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轉移。壹些動產的所有權,如機動車、船舶和其他交通工具,自登記和轉移之日起也發生了轉移;
2.法律沒有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雙方可以約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約定標的物在交付時不轉移的,如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
3.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的,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
4、因買受人違約引發的分期付款合同糾紛案件審判規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未交付其中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解除該批標的物。出賣人未交付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交付其他批次的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解除該批次和其他批次的標的物。買受人撤銷與其他批次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壹批標的物的,可以撤銷已交付和未交付的批次標的物。
第六百三十四章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全部價款五分之壹的到期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