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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壹般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因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原則是指確定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應分得遺產份額的基本標準。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正常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應當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壹般原則,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正常情況下應根據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配遺產數額。所謂“壹般情況”,是指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和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等方面具有基本相同的情況和相似的條件。所謂“遺產平均分配”,是指同壹順序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所占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在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可以不平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只有當繼承人在生活中既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時,才能在遺產分配中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不是指與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差。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壹致”原則的體現。履行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收入來源,或者在勞務方面給予主要幫助。

(3)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但未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不應分割或分割遺產。這裏有兩個條件:壹是被繼承人經濟或生活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救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有能力,但不贍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可用。如果被繼承人不想幫忙,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贍養義務,則不適用該規定。

(4)不平等分配也可以通過繼承人之間的協商實現。在同壹順序中,法定繼承人可以平均或通過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協議的前提下,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這是繼承人自願行使繼承權的結果,法律不幹涉。

參考資料:

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