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責任。
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保密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形式。
首先是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的處分措施。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等形式,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具體實施。
二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特定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的行政處分。根據《保密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的主體不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而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者、服務者。
第二,刑事責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保密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上述兩種基本形式外,還有壹種特殊情況的保密法律責任。
即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構成犯罪,不受處罰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此類人員不屬於組織、人事、監察機關規定的行政處分範圍,應依據所在機關、單位內部管理規定或合同約定條款追究相關責任。具體處理方式包括經濟處罰和辭退。
追究保密法律責任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壹要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壹是防止批評教育代替行政處分。在追究保密行政法律責任時,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責任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追究,不得以其他處理方式代替行政處分。
二是防止行政責任代替刑事責任。在工作中,對於涉嫌構成犯罪的過失泄露,往往很難追究其刑事責任。主要原因是大多數人認為過失泄露多為工作中的疏忽或僥幸心理所致,主觀惡意不大,無需采取刑事制裁。
同時,壹些政府機關和單位不守法,在壹定程度上包庇、縱容了責任人員。在當前泄密事件高發的情況下,構成犯罪的泄密行為必須依法移送相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決不能以行政責任代替刑事責任。
二要切實履行紀律監督職責。
為強化對嚴重違規泄密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確保法律責任的有效落實,《保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紀律監督責任,規定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依法不予處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
拒不改正的,對該機關、單位的責任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提請上壹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