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權利受侵害”案例:環境衛生中心司機徐在工作時間倒車時撞傷了在卡車後面幫忙關門的張。法醫鑒定結果為:外傷致勃起功能障礙。張的妻子王認為,丈夫因車禍失去性功能,嚴重損害了他的身心健康。夫妻二人以環境衛生中心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54.38+0.5萬元,其中包括因性權利造成的精神損失賠償。法院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壹個方面,王作為妻子的性權利受到侵犯。法院判決環衛所賠償張某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654.38萬余元,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萬元。
兩個案件中,前壹個案件的上訴沒有得到法官的支持,因為法官認為“接吻權”是壹項推定權利,後壹個案件的上訴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因為法官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壹個方面,是壹項法定權利。事實上,性權利顯然是我國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壹項權利,法院不僅受理其引起的訴訟請求,而且還提出有利於原告的賠償請求。無論審理此案的法官如何解釋,其裁決的依據顯然不是來自法律的明確規定,而是來自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內在精神。接吻權也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權利,所以接吻權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3期第1990期刊登的“莒縣酒廠訴文登酒廠案”也是彌補法律漏洞的成功案例。被告模仿原告酒瓶貼紙的裝飾生產自己的白酒,並從中獲利。如果僅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將圖案、文字、顏色等。原告的酒瓶裝潢不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而被告對酒瓶裝潢的模仿不能被認為侵犯了商標專用權。當時我國還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被告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面對法律的缺失,二審法院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誠實信用原則、第五條保護合法權益原則和第七條尊重社會公德原則,認定被告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予以制止”。由此,創造性使用原則識別了不當行為,彌補了規則漏洞,有效維護了誠信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