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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資和非法收入的區別
法律分析:賭資是用於賭博的錢。壹般認為賭資是基於當場抓到的錢。

非法所得,或非法利益或不義之財,通常指: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接受他人犯罪所得的禮物。黑吃黑,搶奪他人犯罪所得。在司法中,通過量刑確定的非法所得大多會被沒收或罰款。而收受他人非法所得可能被視為受益人,被視為* * *犯。

目前,我國對“違法所得”的界定主要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

第壹,從取得方式方法是否存在瑕疵的角度來看,“違法所得”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通過勞動、經營、投資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取得的所得。也有學者認為,除上述違法取得的收入外,“違法所得”還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取得的利益;

其次,從法律事實造成的後果來看,即從占有是否被法律承認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被界定為所有權不是由占有人合法取得的收入;

再次,從收入性質和是否公開的角度,將“非法收入”分為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入和不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入兩類。其中,只有具有公開市場的非法所得才能納入征稅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得的款物屬於賭資。如果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可以通過將在計算機網絡上下註或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來確定賭資數額。

賭資應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所有資金、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權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價款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