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進入待產室後,該女子因疼痛難忍兩次走出待產室,並向家人提出剖宮產。在他跳樓身亡後,醫院和他的家人各執壹詞:醫院表示,他的家人多次拒絕改為剖宮產;家屬表示,要求住院剖宮產被拒。“醫生說不可能立即進行剖腹產手術。“拋開誰最終負責的法律觀點,如果壹個女人生了孩子,醫生應該聽取母親或其家庭成員的意見嗎?整個跳樓事件似乎悲傷地表明,除了母親自己,任何人都可以決定她的命運。
用什麽?生孩子對女人來說是死路壹條。不管是順產還是剖腹產,都有各自的風險。更重要的是,在10月份懷孕之前,身體激素水平的變化引起了各種不適,尤其是孕晚期的恥骨分離使睡覺和翻身都很痛苦。所以每個母親都是偉大無私的。他們用痛苦甚至死亡來迎接新生命的到來。難道他們最終連選擇哪種生產方式的權利都沒有嗎?
壹般來說,在分娩前,醫院會要求家屬(丈夫)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即經過醫生的解釋,充分了解本次手術的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然後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醫生為我的家屬進行手術。當生產過程中有任何替代決定時,醫生也會以家人(丈夫)的決定為依據。因此,有網友建議,既然需要家庭成員簽字,那麽在下壹階段的立法過程中,應該考慮將母親的父母作為第壹簽字人,丈夫作為第二簽字人,公婆無權決定。或者允許母親自己做決定並親自告知風險。
畢竟,在家庭層面上,直系血親比夫妻關系更親密,更容易從母性的角度做出決定。壹旦分娩造成意外,產婦父母將永遠失去壹個女兒,而丈夫充其量只會失去壹個前妻。至於公婆,兒子還擔心沒人嫁給他嗎?雖然講話聽起來很刺耳,但當悲傷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退時,它仍然是壹樣的。既然如此,為什麽要把產婦安全的決定權交給“外人”而不是產婦父母呢?為什麽孕婦意識清醒時不能遵從自己的意願?既然立法程序是由人制定的,那麽對某些手術如生孩子來說,更人道地尊重產婦的選擇權不是很好嗎?當壹個人遭受世界上最高級別的痛苦時,他無法控制自己的命運,甚至沒有人在乎她的請求。那種絕望堪比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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