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1,保護被監護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負有維護未成年人人身健康和安全的責任,保護其姓名權和榮譽權,同時負有排除各方面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義務。監護人還負責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教育。
2.管理被監護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在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被監護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監護人應當制止和排除他人侵害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依法否定未成年人處分與其行為能力不符的財產的民事行為,追責不當得利人,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監護人在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處分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該行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在民事活動中代表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是壹項重要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其他民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參加訴訟活動也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除非有法定情形,監護人不得終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當未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
當然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祖父母、兄弟姐妹、近親屬或者朋友、父母所在單位和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輪流擔任監護人。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近親屬或者朋友、精神病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前者作為監護人優先於後者的效力。但是,法律秩序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同意而改變。前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序中選定監護人。
當父母壹方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可以按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四)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如果對指定不滿意,可以提交法院裁定,不能不指定就直接要求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下列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遺囑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