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三次修訂的《見義勇為法》讓“見義勇為法”精神在中國落地。
多年來,人們經常聽到壹個術語,“見義勇為法”。Good Samaritan是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的壹個成語或口語,指的是壹個好人和壹個勇敢的人。“好撒瑪利亞人法”指的是許多現代國家保護勇敢的施救者的法律。它的價值在於可以讓公眾在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減少人們在做好事時的猶豫時間。
2016 12、民法通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壹條規定:“因緊急救援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救援人除有重大過失外,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民法通則草案中首次出現“好人法”的內容。
2017 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有代表指出,這壹規定針對性強,對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救助人具有積極意義。但草案中“但是”的規定並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2012年3月2017日《民法通則》修訂草案中,將該條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是《好人法》條款第二次修改。
然而,壹些NPC代表仍然認為,即使要求受助者承擔舉證責任,也很難完全消除救助人的擔憂。為改變“老人摔倒無人敢扶”的社會現象,《好人法》的規定還應加強對施救者的保護。
65438+2007年4月3日下午審議的提案表決稿刪除了此前草案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救助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依法享有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分是否存在“重大過失”。這是該條款的第三次修訂,也是人們最終看到的。
該條款的核心法律價值在於保護善意救助人免於承擔民事責任。為了鼓勵公民幫助其他沒有義務幫助的人,我們應該給予善意救助人必要的責任豁免,大大降低善意救助人必須承擔的風險並保護善意救助人。
可以看出,該條款草案在最後壹刻修改了三次。修訂的方向是反復強化救助人對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責任免除,為救助人松綁後顧之憂,充分鼓勵見義勇為的高尚行為,端正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