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復印件如能與原件核對,經核實後可作為證明相關事實的證據。收據的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但對方認可收據的事實,並且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可以認定收據有效。
如果收據的復印件沒有經過原件核對,沒有得到對方的認可,也沒有其他證據的證實,那麽復印件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沒有法律效力。
第壹,收據多少年有法律效力?
收據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收據,收據本身總是有效的。至於收款時效,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就像民間借貸的時效壹樣。如果指定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將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約定返還時間,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第二,收據具有以下功能。
1,收據的法律功能僅用於證明書寫者收到了壹定數額的錢或物;
2.個人向單位或團體支付壹些相關費用或財物時,對方需要出具收據證明;
3、單位之間的各種款項和物品,應按收據辦理。
3.收據上不可退還的押金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雙方協商。合同雙方可以就退還定金的問題友好協商,協商的最大好處是方便、快捷、易於實施;
2.訴訟和解。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就押金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案件事實和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對合同定金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財政票據的印制、購買、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財政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政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形式和紙質形式。財政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監制(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監制(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工作,並指導下級財政部門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