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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可以帶病拒賠嗎?
保險公司可以帶病拒賠嗎?

她的丈夫前年10月7日因肝病住院。大約在這個時候,他通過朋友從壹家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謝那裏購買了保險。保險期間為20年,保險金額為7萬元。5438年6月+去年10月,丈夫因肝病去世。保險公司以她丈夫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事後王女士了解到,保險單的簽署日期為165438+前壹年的10月20日;謝是在做推銷員的報告嗎?妳見過被保險人嗎?第壹欄,填了嗎?什麽事?說明謝投保時知道丈夫生病。她想知道保險公司拒絕支付索賠是否合理。

王女士:

妳信中提到的情況涉及到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從妳的信中可以看出,保險單的簽署日期是在妳丈夫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謝也在那裏?妳見過被保險人嗎?填寫壹欄?什麽事?。因此,可以推定妳丈夫和謝在醫院見過面,雙方在保險單上簽了字。這意味著銷售員謝知道妳丈夫有肝病。只要謝與妳丈夫之間沒有惡意串通,妳就不能認為妳丈夫故意隱瞞事實,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

謝是壹家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他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是壹種職務行為,代表保險公司。因此,雙方簽訂的人壽保險合同應視為保險公司帶病接受您丈夫的保險。盡管知道妳丈夫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仍然接受他的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此外,就公平原則而言,如果保險公司在明知存在影響承保或保險費率的情況下仍向投保人承保,則會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投保人未告知為由解除合同,這必然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保險公司享有的權利遠遠大於其承擔的義務和風險,這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