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審計、國資、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相關工作。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屬設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檢查車輛。第五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高速公路管理者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規劃和建設高速公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節約土地,保護耕地、文物和生態環境。第七條本省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家公路網規劃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科學編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發展規劃相協調。
本省高速公路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會同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高速公路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編制程序報批。第八條公路建設計劃,應當根據公路規劃確定公路建設項目。第九條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保證合理的設計工期和工程質量。本省高速公路初步設計經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實施。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工程監理制。第十條高速公路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方式籌集資金。
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以特許經營等形式依法投資建設高速公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特許經營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需要轉讓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規劃、合理布局和建設。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建設下列基礎設施:
(壹)短暫休息區、停車場、飲用水供應點、廁所等公共設施;
(二)燃氣、購物、住宿、餐飲、汽車維修等設施;
(三)綠化、水土保持、夜景照明、給排水、汙水處理、備用電源等設施。第十二條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系統、超限運輸檢測、交通量觀測、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本條例施行前已通車的高速公路未建設前款規定的系統和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補建。
高速公路穿越居民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隔音設施。第十三條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補償、安置和協調工作。
高速公路征地補償安置費的支付標準和方式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第十四條公路建設需要臨時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批準;能夠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臨時用地期限屆滿,應當恢復原狀。第十五條公路建設應當避免損壞其他公路及其設施;確實無法避免的,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及設施的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督促公路建設單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第十七條公路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項目竣工驗收後,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檔案館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