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法律知識回來了
法律知識回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壹)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構成交通事故的要素有四個:車輛、道路、交通違法或過錯、損害後果。

淺析道路交通事故的新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因過錯或者事故在道路上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我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想要對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的認識,就必須準確理解這個定義的含義。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壹方必須是車輛。即道路交通事故的雙方,或者兩車之間,或者人車之間,發生刮擦、碰撞或者直接受影響,其中壹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定義,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對方,車輛因側翻而失去自我的事故屬於沒有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人可以是壹方或者多方,多車追尾事故是相對人不止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範圍是道路,道路以外的事故壹般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解釋了“道路”的含義,即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由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以及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應該說這些地方發生的事故都應該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這時,發生在私人車庫、私人院子等公眾無法進入的地方的事故就被排除了。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事故。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意圖是指行為人意識到結果的發生,並追求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的。這種行為不是交通事故,是故意傷害。過失是行人應當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不認識或認識不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是可以避免的,最終結果還是會發生的心理狀態。違反交通法規導致交通事故,是壹種過失行為,也是最常見的肇事行為。突發情況,即意外,主要指當事人的意外情況。比如路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客觀原因。區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具有重要意義。解釋中還提到“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後果對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造成了損失。如果發生碰撞,但沒有對雙方造成任何傷害或損失,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新中國最早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是1951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但法律並沒有明確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後出臺了幾個關於道路交通的部門規章,沒有壹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到1991國務院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壹次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車輛駕駛人、行人和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因過失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和外延的變化也是中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交通中車輛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物品丟失。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將交通事故定義為道路上發生的意外有害或危險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的新定義去除了違法行為這壹以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備因素,變過失為過錯,增加事故。與國外的定義相比,新定義類似於在道路上或交通中因死亡、受傷或物質損失而造成的事故。但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外傷害或意外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交通中車輛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物品損壞”,都隱含著對當事人主觀方面的過錯或意外,從這個角度來看。總之,我國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本質上是壹樣的。這反映出中國在處理交通事故方面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