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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有幾條規定,妳可以隨時離職,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

壹般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於不定期勞動關系,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提前30天。妳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