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權利。特別解除權是勞動者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指勞動者在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無需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往往會對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較大影響,立法在平等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對這種情況做出了具體規定,只允許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行使特別解除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是對勞動者基本利益的維護。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必須向從事勞動的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證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保障勞動期間安全健康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