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第三人履行的性質和效力。
所謂第三人代債權人履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指定的第三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事實上,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可以包括兩種情形:壹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約定由第三人履行;第二,第三人自願履行債務。在傳統民法中,前壹種情形主要表現在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制度中,後壹種情形主要表現在第三人清償債務制度中。現代民法典壹般允許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甚至鼓勵這種清償方式。這主要是因為:壹方面,第三人代債權人還款有利於債權的實現,總體上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利;另壹方面,第三人代為清償後,第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也不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代表其執行法律的第三方的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是壹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是單方面的,即只有在第三人單方面表示願意代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才能生效。
2.第三方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3.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第三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時,債務人應當承擔履行或者違約責任。
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即第三人壹旦同意履行,即視為債務人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
第三人代為履行在性質上構成合同的履行,屬於有效履行,因此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會產生以下三種法律後果: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後果。第三人已經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第三人履行部分的權利義務已經消滅,債權人不得再次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債權沒有實現,債務人的義務仍然沒有履行,債務人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法律後果。第三人代為履行後,第三人不享有相應的債權。因為第三人只是代表債務人履行債務,其本身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據此,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第三人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履行輔助人,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履行。但是,由於第三人並未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其並非合同的當事人,而只是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輔助人。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當的,債權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違約責任。此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3)債務人與第三方之間的法律後果。第三人基於法律代為履行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取決於第三人代為履行後的法律。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委托合同關系。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後,按照委托合同辦理。當第三人的履行構成無因管理時,應當依照法律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處理。即第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已受償的債務,支付必要的費用和利息,並賠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