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模仿他人創作的視頻並對視頻進行歪曲、篡改的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或者銷售他人署名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