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餅中有煙頭,屬於生產經營不潔、摻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如下:
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主要體現在:
壹是鞏固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成果;
二是突出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三是實行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
第四,加強食品安全的源頭控制;
五是突出對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
六是加強食品安全社會治理,明確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將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建立食品安全貢獻獎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增加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舉報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規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嚴懲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食品安全刑事責任追究;增加財產罰款數額,最高罰款可達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貨值金額的30倍;加強資格刑,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和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食品安全的共同責任;明確消費者賠償首責制度;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增加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三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