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壹個月內出現斷底、斷跟、斷節、斷腿等質量問題;
b)所有質量問題均有保證,因故不能更換。
2、更換:
a)粘合後的皮鞋在壹周內打開(底部接縫脫落或彈開長度超過2厘米,深度超過0.5厘米),並且皮鞋面在夾子中嚴重剝落、漂白和變色,請更換同類新鞋;
b)沒有穿過的新鞋沒有配對,鞋的尺寸或其中壹個釘子出現在鞋中;
c)保證質量問題,同壹零件壹個月內兩次未能修理的,可酌情收取每日原售價0.5%的折舊費予以更換,或經消費者同意並修理後給予壹次性賠償。3.保修:
a)在“三包”期內出現下列問題之壹的,應負責修復:斷底、斷跟、斷面、斷跟、斷跟、釘不平整、小跟面脫落(組裝式除外),以及長度為2厘米、深度小於0.5厘米的鞋跟接頭脫落或彈出;
b)壹個月內出現“包修”範圍內的任何質量問題(鞋跟表面脫落除外),按原鞋價的10-15%酌情修理和賠償。第四,落實“三個保證”
1.不合格、加工過的商品或賣家穿著和保養不當的任何跡象(如雨天穿著、用水清洗、觸摸酸堿油、觸摸硬物等。)不屬於“三包”範圍。
2.“三包”憑證是商品合格證和發票;“三包”期限自發票日期起算;“三包”的實施依據是國家產品質量法及相關規定,經營者有責任向消費者實施“三包”;確屬供應商責任的,經營者應當向供應商追償。
3.各生產企業應在盒蓋背面統壹印制皮鞋穿著保養知識作為消費指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並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停止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