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什麽意思?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商事)爭議雙方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方根據壹定的程序規則和公平原則進行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法律制度。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需要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強制調解是壹種特殊的調解。仲裁是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仲裁通常是壹種專業的民事活動,是壹種私人行為,即私人判決行為,而不是國家判決行為。它與和解、調解和訴訟壹起被列為解決民事(商事)糾紛的壹種方式。但是,仲裁依法由國家監督,國家可以通過法院幹預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和仲裁裁決的執行,在當事人非自願執行的情況下,根據審判地法律規定的範圍進行幹預。因此,仲裁是司法性的,是中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仲裁機構不同於法院。法院行使的是國家賦予的司法權,並不需要雙方在訴前達成壹致。只要壹方在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另壹方就必須在法院受理後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的協議。沒有協議,他們無權受理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