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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強公司系統內部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加快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障資金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了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處理公司內部所有二級公司和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節和資金管理。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雙重功能。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管與被監管、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客戶的關系。

第三條存款管理

除了在附近的銀行保留存款人以處理小額和零星的結算外,公司的所有二級公司都必須在資金部開立存款賬戶以處理各種結算業務。國庫部門結算金額占月末和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超過654.38+萬元的大額支付必須在國庫部門辦理。只有在特殊情況需要特殊報告後,才能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貸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貸款和擔保限額。每年年初,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上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綜合平衡公司年度任務、業務發展計劃、各二級公司資金來源和資金效率後,編制總行和二級公司的固定貸款、所有貸款的最高額度和二級公司的最高信用擔保額度,報董事會批準後執行。年中資金管理部將根據額度計劃嚴格控制各二級公司貸款規模。因業務發展導致貸款或擔保超額度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額度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向和使用效益。基金管理部審核後提出意見,提交財務委員會和董事會批準。

2.集團內部貸款的批準。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核並報財務總監批準;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核,財務總監批準後報董事長批準。

3.擔保批準。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300萬元以下的擔保額度由財務總監審批,300萬元至265,438+00萬元之間的擔保額度由財務總監和董事長審批。擔保金額在265,438+000萬元以上的,由財務總監簽字並報董事長批準,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貸款擔保經批準後,由財務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財務部審核,財務總監和行長簽字後報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其他業務的審批

1.開空白支票。在國庫部門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國庫部門領取空白支票,空白支票數量每次不得超過5張,每張空白支票的限額不得超過5萬元,由國庫部門辦理。領取空白支票時,國庫部門必須有足夠的存款。

2.外匯調整。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財務部統壹辦理。特殊情況需要自行調整的,應當報財務部門批準,批準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減免。需要減免集團內部貸款利息的,金額在56,543.8+萬元以下的,由財務部審核並提交財務委員會批準。超過56,5438+0,000元的,須落實彌補渠道,經主管副總經理會簽後報財務委員會批準。

第六條資金管理和檢查

檢查情況,並定期向財務委員會、總經理和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財務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核對銀行存款與二級公司財務部存款之間的對賬;

4.財務部對二級公司匯來的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壹天內將旬末銀行存款、貸款和結算統計數據報送財務部,財務部在旬後兩天內匯總上報財務委員會、總經理和董事長。財務部應及時了解銀行存款余額,並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和副財務總監報告存款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