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收購。原取得是指不依賴原所有權人的權利而首先產生或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原取得房屋產權的途徑有:l、依法新建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是指依法強制收歸國有的房屋。3、國有化無主房屋。無主房屋是指沒有主人或者主人不明的房屋。沒有繼承又沒有遺贈的,依法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房屋。4.增建房屋,如改建、加層、擴建房屋。
(2)繼承取得。繼承取得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權人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的繼承和取得方式為:1。因法律行為取得房屋產權。比如買賣房屋、贈與和交換的行為,以及衍生收購中房屋的產權。因法律行為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以辦理完產權手續後生效,即登記時取得房屋產權。2.因法律事件衍生收購中的房屋產權。因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法律事件發生繼承或遺贈的,由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房屋的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壹條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壹個部門主管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可以制作和頒發統壹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並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將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記載於房地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