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不上可以報警。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親友兩天聯系不上,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核實後無法取得聯系的,將立案處理。如果有親友失蹤的情況,應該及時報案。當公安機關發現有這種情況時,將立案並派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尋找失蹤人員。同時,工作人員還將檢查是否存在綁架行為。
壹般來說,報告失蹤人口的時限是24小時。根據情況,可以向失蹤人登記地的刑警隊或者失蹤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根據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下列情況可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受到侵害,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智障人士可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
事故當事人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對方手機關機或因其他原因聯系不上,懷疑妳攜款出逃或遭遇意外,也不要太拘泥於規則。凡事都要以利益和安全為重,建議直接報警。
有下列情形之壹,經審查符合管轄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年滿14歲但不滿18歲的婦女失蹤的報告;
3.接到報告稱壹名年滿18歲的婦女失蹤並可能被販運;
4.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可能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表明可能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情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處理警情失蹤工作標準》
第八條110報警服務臺接到尋人報警後,應當立即通知相關公安派出所及時處理。失蹤時間短、失蹤人位置明確、可能威脅失蹤人人身安全的,應當立即指令派出所或者交巡警先行處理,並通知刑偵部門派員到場。
第十三條負責搜尋的警務人員應當認真向求助人詢問有關失蹤人員的信息,制作詢問筆錄,並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
根據失蹤人員的具體情況和搜尋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盡量記錄以下內容:
姓名、地址、單位、與失蹤人的關系和聯系方式;
(二)失蹤人的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突出的體表和牙齒特征)、口音、交往關系、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和QQ、MSN等網絡聯系號碼;
(三)失蹤人的戶籍所在地、住所、工作單位或者學校;
失蹤人最後壹次出現的時間和地點;
(5)失蹤前的言行、衣著和攜帶的物品;
(六)失蹤人的愛好和習慣、失蹤前打算參加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場所;
失蹤的可能原因和失蹤人的可能下落;
失蹤人的親友、所在單位等。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尋找自己的情況,並告知求助者繼續尋找自己的必要性;
(9)與失蹤人員有關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