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財產保全的規定如下:
(1)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後,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提起訴訟;
(二)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
(三)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請的;
(四)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合理,並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的義務,財產保全已無意義。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保全的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壹)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不服,允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三)仲裁裁決駁回仲裁申請或者請求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不服起訴,允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駁回的;
(六)保全申請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的人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的,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二、財產保全流程是怎樣的?
財產保全流程如下:
1,應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
2.保證。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決。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擡起來。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前有效。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5.賠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