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為人遺棄兒童的行為屬於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情形,且情節惡劣,則構成遺棄罪。如果將嬰兒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壹般人無法救助和檢測的郊區,造成嬰兒死亡或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棄嬰罪的認定可以根據遺棄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
遺棄家庭成員構成遺棄罪探析
遺棄罪的對象僅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以下情況的人:
1,因老、殘、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
遺棄罪成立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負有撫養義務,例如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在壹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有贍養孫子女和兄弟姐妹的義務,孫子女和兄弟姐妹也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義務,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演員買得起,但拒絕支持。遺棄必須是不好的才能構成犯罪。贍養、撫養和教養不僅指物質上的支持,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顧和精神安慰。
綜上所述,遺棄嬰兒是否構成遺棄罪要視實際情況而定,不能壹刀切地認定為遺棄罪。如果拒絕撫養年幼子女或患病子女,情節惡劣,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構成遺棄罪。但是,如果這些嬰兒只是出於教育目的和饑餓而受到恐嚇,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撫養他們,也不能認為情節惡劣,壹般不應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