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人的治療包括對沒有生活來源、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扶養人的精神病人,按照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尚有壹定收入的精神病人,按照當地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給予差額補助。
2.精神病人享受的低保待遇包括低保待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補貼、疾病救助補貼、住房和教育補貼等。
3.部分需要長期監護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家屬向當地醫療機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果申請成功,他們可以帶著免費的精神藥物前往當地醫療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四條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智障患者在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可能推斷其身份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等信息應當保密;但是,依法需要公開履職情況的除外。
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和關愛精神障礙患者。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聞報道、文藝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第四十壹條精神障礙患者的用藥應當以診斷和治療為目的。應使用安全有效的藥物,藥物不應用於診斷或治療以外的目的。
醫療機構不得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免費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社會保險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範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簡化程序,實現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仍有困難,或者無法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第六十九條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對屬於農村五保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在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力盡到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能力贍養、撫養、扶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救助。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患有精神障礙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支持有勞動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做力所能及的事情,為康復後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就業服務。
國家對依法安排精神障礙患者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管理、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