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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變更的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行政機關對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擴展數據:

這體現了依法行政的誠實守信。已經確立的行政執法行為被發現違法、不當或者不再適應新形勢的,可以由有權機關予以撤銷、宣布無效或者不再有效。部分內容應當撤銷,部分內容繼續有效。可以宣布保留整個部分並更改應撤銷的部分,並對更改後的部分做出新的決定。行政執法行為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執行條件已經不存在,或者有期限的行政執法行為已經到期,應當宣告該執法行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而受到損害,他們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強制性行政決定和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即以對方自願接受為前提,是當事人自願約定權利義務的壹種意思表示。但是,行政決定是法律的壹種實施,是法律在相應領域或事項中的表現,因此法律的強制性必然體現在行政決定的強制性上。就行政主體而言,這種強制性表現為行政主體意思表示的合法性,而非意思自治原則。

就行政相對人而言,這種強制性在19世紀行政法中表現為服從和遵守,在20世紀行政法中表現為合作。如果行政相對人不配合,就會導致強制執行。行政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的強制力也是行政決定單方性的保障。沒有行政決定的強制力,作為行政主體單方意誌的行政決定就難以作出和實現。盡管現代行政法不再強調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而是強調行政決定的可接受性和行政相對人的自願接受,但它仍然以強制為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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