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票人可以在付款期間的任何時候向匯票承兌銀行提示付款。超過付款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將不會被持票人的銀行承兌。但是,在票據權利期限內,持票人可以持有關證明文件向承兌銀行請求付款。
3.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自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前手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承兌是票據行為的壹種附屬行為,以票據簽發行為的成立為基礎,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票據付款人作出的票據行為,表明其在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
承兌是壹種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出並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重要程序,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只有在付款人承兌後才能確定。
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法人授權的銀行審查批準。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信貸部門負責根據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仔細審查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必要時出票人可以提供擔保。符合要求和驗收條件的,應當與出票人簽訂驗收協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在實踐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語句(即“承兌”)已印在匯票正面,如“該匯票已被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和“該匯票已被承兌,到期日由銀行付款”等。承兌人無需單獨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名處簽名並在承兌日期欄註明承兌日期即可。
承兌銀行向出票人收取票面金額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付款人應當無條件承兌商業匯票。附條件接受的,視為拒絕接受。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票據的限制
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票據權利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結束之日或者被起訴之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持票人因票據權利受到限制或者票據上記載事項不足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相當於票據未支付金額的利益。
第壹百零二條票據欺詐的刑事責任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變造票據;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圖案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無效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與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有前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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