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少年管教所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進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場所。簡稱少管所,是中國勞動改造機構之壹。根據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點,在照顧其生長發育的條件下,讓其從事輕勞動,采取誘導、關心、鼓勵、感化等方法,進行適合其心理、生理特點的德智體美勞全面教育,促進思想改造,早日把他們改造成為有益於社會的新人;為將來的深造和就業創造條件。未成年人由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直接管轄,設壹名局長、壹名政委和若幹名副局長和政委。職能機構除了監獄、勞教所隊伍的基本設置外,還應設置必要的教研機構並配備教師。少年管教所屬於廣義上的監獄,是國家執行機構設施的壹種形式,是根據青少年的特點設立的。少年管教所對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罪犯進行管教。根據青少年的特點,對未成年犯采取特殊的教育改造方法,重點進行政治、道德、文化和技術教育,並組織適當的輕勞動,以保證他們的思想改造和正常的身心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