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昆明市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昆明市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減少城市噪聲和揚塵汙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建成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含住宅建設)、道路橋梁建設工程可以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特殊情況下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昆明市建管局審批後,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第三條昆明市建管局是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混凝土生產企業在場外和固定攪拌站進行集中攪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五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向昆明市建管局提出施工申請,取得省建設廳頒發的混凝土生產資質證書和市建管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凡在我市生產和銷售的混凝土外加劑,必須經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測中心檢測鑒定,合格的由市建管局發給許可證。無許可證的,不得向商品混凝土企業銷售。第七條提倡和鼓勵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提高混凝土質量。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和合格的原輔材料生產商品混凝土。第八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生產和施工,接受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測中心對其產品的檢測,向用戶出具相應的質量證明,並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數據。第九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預決算應當按照商品混凝土編制。商品混凝土價格應按省建設廳制定的定額和差價調整辦法計算,並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生產企業可根據設計要求和市場材料價格變化,在規定的價格範圍內合理浮動。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辦工程施工招標、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有關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凡未按規定在工程預算或合同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不得參加投標,不得出具開工報告,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第十壹條建設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折算的散裝水泥數量,應當在工程竣工後憑商品混凝土發票予以退還。第十二條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必須由專用車輛運輸,並做好車輛衛生,落實安全措施,憑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的通行證,按指定路線行駛。第十三條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合同。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數量和時間供應商品混凝土。因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或未按合同要求供應給用戶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因商品混凝土質量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定期接受昆明市建管局的檢驗。對產品質量差、管理不善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產品質量低劣,屢禁不止,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以及停業、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處罰。第十五條因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超過30000元的,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事故發生三日內向市建管局書面報告事故原因及處理和整改措施。對事故隱瞞不報的,市建管局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申領許可證或依法追究責任。第十六條在本辦法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在現場擅自攪拌混凝土,汙染環境、噪聲擾民的,由昆明市建管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10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止建設。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昆明市建築管理局負責解釋並實施。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原府[95]48號文件頒發的《昆明市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