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權人可以直接出售質押物嗎?
質權人可以直接出售質押物嗎?以抵押物作為債務擔保的,債務人不還款時,質權人不能自行變賣質押物,應與質權人協商。協商不成,質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拍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質押物可以用嗎?
質押財產不能使用。《民法典》第436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八條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質押的特征
1.所有擔保權益都有相同的特征——從屬、不可分割和代位。
2.質押的客體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質押。質押因此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金錢也可以指定後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金錢以專用賬戶、印章、存款等形式指定後。,是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對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用這筆錢優先受償。
3.質押是轉移質押財產占有權的擔保物權,質押是基於對標的物的占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將動產質押定義為所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付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質權人可以直接出售質押物嗎?質押物能否由質權人直接變賣,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商將質押財產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中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