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人: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過失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可以從輕處罰: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根據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犯罪未遂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6、由於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