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2004/2003號法令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8。執法調查人員、鑒定人、審核人、批準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在執法過錯中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第6號法令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8,審批人在審批過程中變更或不采納執法辦案人員和審核人員的正確意見的,由審批人承擔責任。第7號法令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8如果執法調查人員或審計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批準人錯誤批準並導致執法過錯的,由執法調查人員或審計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第8號法令第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8,鑒定人提供虛假或者錯誤鑒定意見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命令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8違反規定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錯誤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法令號。13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十條下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依規向上級請示,因上級錯誤決定、命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下級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報告導致執法過錯的,由下級相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下級有權拒絕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以外的指令,同時向上級報告。沒有報告造成執法過錯的,上下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已經上報,責任由上級承擔。第11號法令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13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各自的執法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