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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釋:第75條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文章的主旨

本條是關於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規定。

●立法背景

隨著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許多居民搬進了新的高層或多層建築,形成了不同的住宅小區。小區居民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如何管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如何行使意見不壹,希望物權法做出規定。

●條款的解釋

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以行使業主的建築物所有權為基礎。由全體業主組成,是建築區劃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因此,只要是建築區劃內的業主,就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對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區域行使* * *權和* * *管理權,對居住區內業主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作出限制性規定,以維護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條第壹款規定,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如果壹個建築區劃內業主人數較多,可以為該棟樓或該建築區劃內的所有樓成立業主委員會。因此,該條第壹款進壹步規定,業主可以“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本建築物或建築區劃內所有建築物的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履行管理職責。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 (壹)召集業主大會;(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由於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其成立應由業主自己籌備和成立。但在壹個建築區劃內,業主異地居住,互不認識,人住的時間先來了,有的相隔好幾年。所以業主很難成立業主大會。據調查,在北京現有的物業小區中,只有三分之壹左右成立了業主大會。河南省已成立業主大會,約占物業小區的10%。業主大會的成立關系到業主如何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系到業主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建築區劃內的安定團結,甚至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對此,該條第二款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準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給予指導,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提供業主大會成立經驗,幫助成立籌備機構,提供政府部門制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管理公約示範文本,協調業主之間的不同意見,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提供必要的相關活動場地,積極參加業主大會成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