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和著作權的區別
根據作者對版權的定義和社會實踐,我認為版權和著作權有五個明顯的區別:
首先,主題不同。
狹義的著作權是指出版者的權利,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視為重要的意識形態領地,長期由國家壟斷,由國有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經營。因此,我國著作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上講,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壹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它只能在特定情況下被視為“合法作者”。
第二,對象不同。
出版者權利的客體是圖書、期刊和音像出版物。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不保護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的載體可以有很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壹種。
三是形成機制不同。
著作權是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的著作權只能由著作權人制作。版權基於依法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在我國,作品壹經創作,只要具有作品的屬性,就依法自動產生著作權。
第四,內容不同。
以中國為例,出版商對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獨家出版權、版權權、修改和刪除已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和演繹權)和傳播權(表演權、廣播權、展示權和朗誦權)。
第五,叫法不同。
在中國,出版商對作者授權的作品享有壹定期限的獨家出版權。期限長短由出版者與著作權人協商確定,合同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0年。對作品人身權的保護壹般是不受限制的,壹些具有排他性內容的權利值得永久保護。對於作品的財產權,各國都規定了壹定的期限。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及其發表權和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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