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為同壹人,且兩者必須為投資場所。
建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和經營者是不同的人,出資人可以委托或聘請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任命他人擔任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這壹規定表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僅可以在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將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戶不能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另壹方面,雖然個體工商戶可以異地經營,但近年來簡化了外來人員的登記手續,使個體工商戶可以異地經營。
需要註意什麽?
壹項規定逐漸消失了。由此可見,個人獨資企業的整體規模普遍大於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
工商戶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民事、行政、經濟和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壹種形式,可以以企業本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以及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壹種形式。
它壹直是國內民法學者爭論的對象。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是有限的。更多的情況是個體工商戶以公民個人的名義進行合法活動。事實上,我國許多法律專家提出,個體工商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企業。此外,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不同。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從而以企業的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戶壹般不能以企業的名義成為公司股東,而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自然人)的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是不壹樣的。
綜上所述,該條件的基本要求是個人獨資企業是壹個經營實體,應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與其經營的項目相適應的人、物、財條件,以確保企業的實際經營,而不是壹個空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投資者為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