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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罪認罰程序中的從寬制度是怎樣的?
第壹,檢察院認罪認罰程序中的從寬制度是如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意見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可以分為實質從寬和程序從簡。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處理。事實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認罰情況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除外, 或者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壹致,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但從保障人權、確保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不適用於以下類型的案件: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並且有其他不適合的情形。2.是否適用寬大處理?認罪認罰從寬與《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自首從寬相同,是指可以從寬處理,但不能全部從寬處理。刑法規定的自首並不限制某壹類案件的適用和某壹類案件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如此,案件範圍沒有具體限制。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要確保寬嚴相濟有據可依、以罰定罪,避免片面從嚴和盲目從寬兩種錯誤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的角度看,以下類型的案件不適用: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且有其他不適合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必須依法嚴懲。對於刑事案件,我們普通公民所熟悉的“認罪認罰從寬”,就是檢察院在認罪認罰程序中的從寬制度。隨著中國法律的逐步完善和發展,寬恕制度變得越來越靈活。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細節來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實施寬大處理制度,這確保了社會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