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人民法院依法調解的內容,促進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協議;民事判決書以判決的形式依法反映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意誌不同。在合法的前提下,民事調解書主要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誌,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誌,即國家的意誌。
再次,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但壹審民事判決只在上訴期過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上訴。
可見兩者差別很大。尤其需要註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於非訴訟調解,具有訴訟性質和強制執行效力。因此,我們應當像重視民事判決書的制作壹樣,重視民事調解書的制作。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有幾種結案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調解和判決。
法院民事調解是指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解決民事權利糾紛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法院民事判決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或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的強制性決定。
調解書和判決書都是法院審結民事案件的壹種方式,由其制作的文書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法院調解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生效的調解書、判決書對雙方當事人、法院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未經法院審判監督程序,不得撤銷或變更。
調解只能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調解書壹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雙方當事人在簽字前可以反悔。反悔後,原協議無效,法院可以依法及時判決,判決也具有強制性。
在訴訟中,當事人有壹些誤解:
第壹,調解就是說說話,說說話。比如離婚訴訟,當事人壹聽調解,就認為法院會給壹個解釋,原告當然強烈反對。離婚案件的調解其實是壹個法律程序,可以調解離婚,也可以不離婚。壹般來說,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手中,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也不能強行調解。
第二,如果我不簽,法院無法判決。有些當事人不理解法院的判決,認為不簽收判決就無效。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壹審判決壹經宣布,將代表壹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對於民事案件,不服的壹方可以在15日內向上級法院申訴;在刑事案件中,不服的壹方可以在10天內向上級法院上訴。上訴期間,壹審判決不發生效力。判決當庭宣判或者送達後,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拒絕簽收的,壹審判決在上訴期屆滿後發生效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