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65438+10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法》進行了全面修改。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將於2021、1年7月5日起施行。與前兩次不同的是,這壹次不是技術上的“小修小補”(大改),而是內容上的“大修大改”(大改),而且有不少“亮點”。正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負責人所言,這次修改是把黨的十八大以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深化行政執法領域改革的重要成果寫入法律;本次修訂的“最大亮點”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改革決策部署,推動行政處罰制度進步。
二、新行政處罰法完善行政處罰無效制度,嚴格區分違法與無效的界限。
行政處罰法旨在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違法處罰和無效處罰的發生。違法與行政處罰無效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無效是嚴重違法;無效,壹定是違法的,但違法,不壹定無效。新舊《行政處罰法》在無效行政處罰的表述上存在較大差異,體現了二者在標準上的差異。
原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裏的“無效”壹詞既指“過寬”也指“過窄”。“不符合法定程序”無效。顯然,初級程序和次級程序之間沒有區別。這種“壹刀切”既不合法也不實際。這就是無效範圍“過寬”。但未規定執法主體無處罰權是否無效。這說明無效範圍“過窄”。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這裏有壹個更全面準確的標準,即行政處罰在三種情況下無效:壹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沒有處罰資格,沒有行政處罰權。第二,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沒有依據,應當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即該行為不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必須予以處罰的行為。第三,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明顯違法。也就是說,並非所有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只有那些構成重大和明顯違反法律並影響實體決定內容的行為才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已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