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緊急避險的要素
原因條件:存在真正的危險。
1.法益範圍:國家的、公共的、個人的、財產的法益。
2.危險來源:自然力、動物入侵、有害行為、饑餓、疾病等特殊情況。他人的合法行為並不危險。
3.危險的定義:不包括在其職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自身危險。
4.自己對自己造成的危險被視為放棄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允許自己緊急避險。至於自己給別人造成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允許的。
5.危險的現實:客觀危險正在發生。假設避險是對事實的認識錯誤,不構成故意犯罪,可能構成過失犯罪或意外事故。
(2)時間條件:正在發生且法律有利於緊迫威脅。
如果危險尚未發生或已經消除,則不宜避險,可能構成故意或過失犯罪。
③萬不得已時再做。
因危急情況而損害另壹合法利益:沒有其他合理的方法來消除正在發生的危險。只有損害另壹法益,才能保護面臨危險的法益。它通常損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危險來源本身。
風險規避意識
1.故意造成危險後,以緊急避險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屬於故意犯罪。
2.意外對沖:處理原則與意外防禦相同。
(1)不存在行為根據價值論:偶然規避風險是違法的,成立故意或過失犯罪。
(2)根據結果,不存在價值論:偶然套期保值屬於緊急套期保值。
3.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緊急避險。
⑤限制條件
1.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應當小於避免的損害。
壹般來說:生活法益》;健康的法律利益》;人身自由的法益》財產的法益。
不存在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不存在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他們之間不可能有緊急避險。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也沒有貴賤之別。不能為了保護他人的生命而犧牲壹個人的生命,生命不能被用作工具。
2.然而,不同的觀點認為,保護的好處大於損害的好處,而且可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財產法益而言,如果保護A的法益的方式是損害B的相同法益,那麽該行為沒有侵犯法益,難以成立犯罪。
3.就生命的合法利益而言,犧牲某人以保護他人的生命是非法的,不存在防止非法的緊急避險。
4.過度避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過度規避風險是主觀疏忽。過度避讓造成重傷、死亡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6)
在被他人強迫實施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只要這種強迫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壹般條件,緊急避險就可以成立。例如,我的兒子被歹徒綁架了,歹徒讓他去搶銀行。
1.限制:輕微犯罪的實施設立緊急避險,但嚴重犯罪不設立緊急避險。
2.非合格理論(壹般理論):符合緊急避險條件,屬於緊急避險。
(7)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1.最根本的區別
緊急避險的對象是無辜的第三人,正當防衛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只有在必要時才能實施,即只有在用盡所有自救手段後才能實施;危險消除後,其有義務救助無辜第三人或返還財產,否則將被確立為不作為犯罪。
2.它們之間的內在關系
(1)正當防衛本身不能自圓其說,對正當防衛的反擊屬於不法侵害。
(2)正當防衛可以是假想防衛和防衛過當。因為都是違法違規行為。
(3)偶然防衛能否正當化取決於其內在觀點。
(4)緊急避險本身不能自圓其說,對緊急避險的反擊屬於緊急避險。
(5)妳可以針對假想的和過度的對沖進行適當的自衛。
(6)意外避險能否成為正當防衛需要根據其內在觀點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