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判決罪,又稱判決罪,是指原本符合數罪並罰條件的數罪,但因其固有特點,在司法機關辦理時被規定為壹罪。它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1,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相同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實施數起獨立的犯罪行為,且實施同壹犯罪的情形,如壹天內在某壹小區實施多起盜竊,且數額較大。
2、牽連犯是指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了其他犯罪。牽連犯在裁判上是壹種犯罪,所以實行從壹重罪裁判的原則。也就是說,牽連犯應當根據吸收原則和數個行為所犯的最嚴重的罪行進行處罰。
3.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兩種以上犯罪行為,因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只對其中壹種犯罪行為定罪。特征:行為人為人故意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且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即實施預備行為或實施未遂行為或未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或較重的預備行為吸收和停止實施犯罪的行為吸收從犯行為或被脅迫從犯行為)。典型的例子是搶劫行為吸收“入室”(非法侵入住宅)的情況,處罰原則是從重罪給予處罰。
二、壹罪法定,是指行為人基於數罪,實施了數個危害行為,侵害了多種法益,立法者本來可以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或者已經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因為特定的原因,將其法定為壹個犯罪,包括累犯和共同犯罪人。
1.所謂累犯,是指經常性、習慣性、以從事某種犯罪為職業或以揮霍為主要來源的犯罪類型。我國現行刑法中基本沒有累犯。
2.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將兩個獨立的犯罪合並為壹個新的犯罪。我國刑法中沒有典型的共同犯罪。在外國刑法中,搶劫殺人罪是共同犯罪。我國刑罰中存在復合犯,即壹罪視同另壹罪加重情節。例如,綁架後殺害被綁架者,綁架和強奸婦女和兒童,但這些案件不是新的罪名,因此它們不是典型的共同犯罪。當然,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實行數罪並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 *數罪並罰通則。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合計超過三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其中部分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