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基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是指未經許可經營特許經營、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
對非法經營的處罰如下:
1.無營業執照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此外,個人或者單位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無證經營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產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綜上,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