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涉外侵權行為法適用原則: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如果雙方在同壹國家具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或住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二)涉外侵權特別法律適用規則:
(壹)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公海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無論同壹國籍的船舶在何處發生碰撞,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均適用船旗國的法律。
(2)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對公海上空水面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擴展數據
從廣義上講,侵權行為是責任的基礎,但侵權行為不僅指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於法律規定的責任。
從廣義上講,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責任,還包括行為人基於公平原則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也是法律制度所產生的。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安全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從這壹規定來看,它既包括因過錯而產生的責任,也包括無過錯責任,因此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通則》采用了廣義的侵權行為概念。采用這壹概念的原因主要在於:
隨著現代侵權法的發展,歸責原則已經多樣化,除過錯責任原則外,還包括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而這些責任都屬於侵權法,因此我們在討論侵權概念時必須將其包括在內。
更何況,由於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體現了侵權法充分保護受害人、實現侵權法公平合理分配損失任務的基本功能,因此有必要從廣義上理解侵權的概念。
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確實有意義。但是,在我國民法中,“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指公平責任。
由於我國法律不承認完全無過錯責任,因此無過錯責任通常是指嚴格責任,而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並不忽視過錯,仍然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和第三人的過錯作為抗辯理由。
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嚴格賠償責任不是不分過失的。德國學者馮·巴爾認為,侵權法中可以包括嚴格責任,也就是說,從廣義上講,考慮過錯的責任也可以包括嚴格責任。【8】真正的無過錯責任主要是指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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