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三元陵前重大交通事故如何處置
三元陵前重大交通事故如何處置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0年10月6543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區分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並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法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發生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壹)發生交通事故的;

(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六人以上死亡並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60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發生交通事故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行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隱藏、遺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法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使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